(2016)闽0121民初22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林智铭与张庆珠、中邮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智铭,张庆珠,中邮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1民初226号原告林智铭,男,1987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被告张庆珠,男,196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被告中邮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法定代表人赖克中,总经理。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州市。负责人郑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智铭与被告张庆珠、中邮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智铭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智铭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菁菁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邱胜利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