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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民终16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吉根付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嵇秀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吉根付,嵇秀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民终1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人民南路1号华邦国际。负责人沃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邵龙雷,江苏理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根付,个体户。委托代理人陈海洋,射阳县春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嵇秀珍,无业。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吉根付、嵇秀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2015)射民初字第006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中心支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164元,减半收取582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 治代理审判员  姚海斌代理审判员  郑娟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殷晨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