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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22刑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张某某非法经营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922刑初38号公诉机关桃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湖南省桃江县人。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11月13日被桃江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桃江县看守所。桃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桃检刑诉(2016)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由本院审判员刘兆斌独任审判,于2016年2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钱俐妍担任法庭记录。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符潜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至11月,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桃江县鸬鹚渡镇鸬鹚渡村自己家中,利用“香港六合彩公司”的出码结果,进行“地下六合彩”写单活动,接受码民吴某林、胡某、王某春等人的投注共计至少61015元,从中获利。2015年11月12日,桃江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正在家中写单买码的被告人张某某,并将其抓获归案。在审理中,被告人张某某对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身份信息登记,桃江县公安局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涉案码单;证人吴某林、曾冬英、胡某、杨运谷、王某春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桃江县公安局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利用“香港六合彩公司”的出码结果,进行“地下六合彩”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桃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经营罪的指控成立,应依法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张某某的刑期自2015年11月12日起至2016年2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兆斌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钱俐妍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