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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善商初字第106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顾步荣与王雪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步荣,王雪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善商初字第1066号原告:顾步荣。被告:王雪东。原告顾步荣与被告王雪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付原告借款50000元、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5年9月25日计算至还清借款为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范璐璐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金关香、朱伯庭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步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雪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朋友介绍认识。2011年9月,被告王雪东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于2011年9月16日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向顾步荣借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借款人:王雪东。出具借条当日,被告王雪东向原告支付1000元,此时,借款实际出借才一天。原告顾步荣在庭审中自愿将1000元在本金中予以扣除。此后,原告多次联系被告无果,故无奈之下起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王雪东在向原告顾步荣借款后,理应在原告催讨后及时归还借款,现被告未及时归还借款产生本院纠纷,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王雪东归还借款49000元并支付起诉后利息的诉讼请求,有借条和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雪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雪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顾步荣借款49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借款本金49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从2015年9月25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450元,由被告王雪东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范璐璐人民陪审员  金关香人民陪审员  朱伯庭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毛珠萍附页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发生法律效力且具有给付内容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规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上述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