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河立催字第0008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沈阳富桑齿轮制造有限公司、吴维胜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阳富桑齿轮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沈河立催字第00084号申请人沈阳富桑齿轮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望花南街15号。法定代表人吴维胜,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德辉,系该公司员工。申请人沈阳富桑齿轮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受理,依法于2015年11月12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至2016年1月31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届满,无利害关系人向本院申报。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沈阳富桑齿轮制造有限公司持有的出票人中沈阳海克机床有限公司,收款人沈阳海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5年7月16日,到期日2016年1月16日,付款银行浦发沈阳分行营业部,票号3100005124073769,面额人民50,000元银行承兑汇票无效。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案件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由申请人沈阳富桑齿轮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唐 玲审 判 员 卞大庆代理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周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