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刑更100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李臣抢劫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臣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刑更1003号罪犯李臣,男,汉族,1973年9月1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宝清县,小学文化。现于黑龙江省新康监狱服刑。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0月12日作出(2000)双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臣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4月16日以(2001)黑刑二终字第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中,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22日以(2003)黑刑执字第851号刑事裁定将该犯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15日以(2006)牡刑执字第523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于2008年11月19日以(2008)牡刑执字第1445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于2011年5月5日以(2011)牡刑执字第475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于2013年9月25日以(2013)牡刑执字第857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现执行机关黑龙江省新康监狱于2016年1月21日根据该犯的服刑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对黑龙江省新康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新康监狱以罪犯李臣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对罪犯李臣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李臣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刑部分执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减刑建议书、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刑事裁定书、减刑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诊断书、病残犯认定表、病历、罪犯存款收支明细、罚金缴纳票据、罪犯登记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臣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提出的对罪犯李臣减刑的建议应予采纳。根据该犯犯罪具体情节、刑罚执行情况,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故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臣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3年11月22日起至2016年2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元彬代理审判员 张晓光代理审判员 刘越希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盛丽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