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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02民初25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吕强与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强,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02民初256号原告吕强,男,1964年1月9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被告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渠水路28号。法定代表人匡建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强诉被告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外人袁某某、杨某某以其共有的位于宜昌市云集路××号(宜市房权证西陵区字第××号)的房屋为上述保全行为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吕强的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汪邦国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赵楠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