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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4民初65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赤峰市王府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何景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市王府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何景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4民初659号原告赤峰市王府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新城王府花园小区*号侧厅。法定代表人贺东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志会,内蒙古方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景荣,男,出生日期、职业不详,汉族,现住赤峰市松山区新城温馨家园*号楼****室。原告赤峰市王府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何景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被告给付原告物业费1647元。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何景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盆学慧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晓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