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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722民初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吴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722民初112号原告吴某,女,汉族,农民。被告王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黎 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冯小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