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722民初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吴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722民初112号原告吴某,女,汉族,农民。被告王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黎 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冯小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