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刑更54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刑更549号罪犯张小强,现在陕西省西安监狱服刑。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1日作出(2009)莲刑初字第4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小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执行至2023年4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罚金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4月28日本院以(2013)西监刑执减字第876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二年(余刑执行至2021年4月6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西安监狱于2016年1月2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小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26次,监狱内年消费6047.16元,罚金缴纳10000元。本院认为,罪犯张小强在服刑期间虽能接受教育改造,但其在服刑期间年消费较高,罚金仅履行1万元,综合其犯罪性质及改造成绩等,故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小强准予减刑一年八个月(余刑执行至2019年8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车 宾审判员 高小林审判员 刘 钢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焦云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