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县民初字第0131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原告王子鉴诉被告戴东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子鉴,戴东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县民初字第01315号原告:王子鉴,男,198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戴东洋,男,1992年8月31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子鉴诉被告戴东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子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0元,减半收取5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侯激浪审判员 辛绍富审判员 金海洋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晓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