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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县民初字第0131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原告王子鉴诉被告戴东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子鉴,戴东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县民初字第01315号原告:王子鉴,男,198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戴东洋,男,1992年8月31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子鉴诉被告戴东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子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0元,减半收取5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侯激浪审判员  辛绍富审判员  金海洋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晓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