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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5民初19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5民初193号原告:马某某,女,住无为县。被告:张某某,男,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审判员  汪俊民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季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