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5民初19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5民初193号原告:马某某,女,住无为县。被告:张某某,男,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审判员 汪俊民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季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