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钟商初字第1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张建兰、盛黎与蒋竹英、沈瑜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盛x,蒋xx,沈x,常州市浓烈季节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钟商初字第1341号原告张xx。原告盛x。两原告委托代理人刘为帅,江苏常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委托代理人沈霞,江苏常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xx。被告沈x。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宋玲丽,江苏常武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常州市浓烈季节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钟楼区化龙巷1号恒利大厦C座。法定代表人蒋xx,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盛x诉被告蒋xx、沈x、第三人常州市浓烈季节商贸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xx、盛x撤回对被告蒋xx、沈x、第三人常州市浓烈季节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1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金霞人民陪审员 李仲成人民陪审员 朱婷萍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蒋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