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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钟商初字第1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张建兰、盛黎与蒋竹英、沈瑜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盛x,蒋xx,沈x,常州市浓烈季节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钟商初字第1341号原告张xx。原告盛x。两原告委托代理人刘为帅,江苏常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委托代理人沈霞,江苏常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xx。被告沈x。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宋玲丽,江苏常武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常州市浓烈季节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钟楼区化龙巷1号恒利大厦C座。法定代表人蒋xx,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盛x诉被告蒋xx、沈x、第三人常州市浓烈季节商贸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xx、盛x撤回对被告蒋xx、沈x、第三人常州市浓烈季节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1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金霞人民陪审员  李仲成人民陪审员  朱婷萍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蒋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