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执字第223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思支行与张国兰、赵长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思支行,张国兰,赵长国,廖吉生,卜荣明,巫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执字第2235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思支行,住所地泰兴市根思乡南森村1组。负责人戴军,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张国兰。被执行人赵长国。被执行人廖吉生。被执行人卜荣明,男,1956年3月18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21085195603185035,住泰兴市泰兴镇莲花新村**号。被执行人巫森。关于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思支行与张国兰、赵长国、廖吉生、卜荣明、巫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8日作出的(2015)泰宣商初字第00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国兰、赵长国、廖吉生、卜荣明、巫森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巫森的银行存款11400元,扣划被执行人廖吉生的银行存款6900元,扣除执行费1100元后余款发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张国兰偿还20000元。经向中国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等金融机构查询,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存款信息。经向泰兴市房产管理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登记信息。经向泰兴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泰兴市人民法院(2015)泰宣商初字第000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纪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卢月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