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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执字第01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王桂侠与谢树赞、李闪闪、李祥振婚约财产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树赞,王桂侠,李闪闪,李祥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太执字第01144号申请执行人:谢树赞,男,1967年12月15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申请执行人:王桂侠,女,1967年9月5日出生,农民,住址同上。系谢树赞之妻。被执行人:李闪闪,女,1991年8月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身份证号码不祥。被执行人:李祥振,男,1971年11月15日出生,农民,住址同上。系李闪闪之父。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太民一初字第0374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本案未执结标的款为41473.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太民一初字第037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广权执行员  常 杰执行员  王 晖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金 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