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民终33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山东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宋绍庆、黄治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绍庆,山东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治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民终3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宋绍庆,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万国,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黄治平,市民。上诉人宋绍庆因与被上诉人山东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黄治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2015)鄄商初字第15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宋绍庆于2016年2月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宋绍庆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宋绍庆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7370元,减半收取3685元,由上诉人宋绍庆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田佰旺代理审判员 朱晨曦代理审判员 吴慧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武文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