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9民初26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8
案件名称
姬某某与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某某,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9民初260号原告:姬某某,男,1989年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伊川县白沙镇。被告:亓某某,女,1977年生,汉族,高中文化,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姬某某诉被告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姬某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亓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姬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姬某某撤回对被告亓某某的起诉。受理费300,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姬某某负担。审判员 林笑迁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称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