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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25执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张浩鑫与刘学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浩鑫,刘学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5执100号申请执行人张浩鑫,学生。法定代理人张飞,农民。被执行人刘学中,农民。本院在执行张浩鑫与刘学中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学中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2014)鄂房县民一初字第0026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景大喜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任志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