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25执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张浩鑫与刘学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浩鑫,刘学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5执100号申请执行人张浩鑫,学生。法定代理人张飞,农民。被执行人刘学中,农民。本院在执行张浩鑫与刘学中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学中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2014)鄂房县民一初字第0026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景大喜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任志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