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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22执47-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江忠辉与张茂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忠辉,张茂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22执47-1号申请执行人:江忠辉,销售员。被执行人:张茂瑛,银行职员。申请执行人江忠辉与被执行人张茂瑛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作出(2016)皖1022执47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张茂瑛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休宁支行1366账号存款363350元。现因双方当事人达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江忠辉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张茂瑛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休宁支行1366账号存款363350元的冻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茂瑛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休宁支行1366账号存款363350元的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新棠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义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