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绩民二初字第00317-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绩溪县仁里实业有限公司与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绩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绩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绩溪县仁里实业有限公司,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绩民二初字第00317-4号原告:绩溪县仁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绩溪县瀛州镇仁里村,组织机构代码15354555-4。法定代表人:汪福明,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方家杰,安徽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安江路与郎溪路交界处新海家园B区6栋6号,组织机构代码76276618-4。法定代表人:周宏,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荣春,安徽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受理了原告绩溪县仁里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事实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代理审判员 高扬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周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