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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24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2016陕0924执31号王某某与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杜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24执3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被执行人杜某某,男。本院在执行王某某与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紫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紫民初字第0054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由杜某某偿还王某某借款21000元,调解书生效后,王某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杜某某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杜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借款190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2000元,当场已支付。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紫阳县人民法院(2015)紫民初字第0054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行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被执行人杜某某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 全执行员 苏武榜执行员 王洪波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卢贤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