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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8民初43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张某甲、张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8民初438号原告:刘某甲。委托代理人:吕某。被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张某甲、张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双方对于涉案欠款及利息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原告刘某甲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甲、张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在本案诉讼期间,基于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而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真实,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对被告张某甲、张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2元,保全费280元,均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审判员  周海俊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泽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