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6民初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原告臧胜录等诉被告顺平县白银坨公司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胜录,李彦京,顺平县白银坨游览景区管理有限公司,顺平县白银坨景区接待中心,顺平县神南镇永兴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6民初116号原告臧胜录,男,汉族,住顺平县。原告李彦京,又名李彦景,男,汉族,住顺平县。被告顺平县白银坨游览景区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芬芝,该公司经理。被告顺平县白银坨景区接待中心法定代表人刘芬芝,该中心负责人。被告顺平县神南镇永兴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彦合,该村委会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臧胜录、李彦京诉被告顺平县白银坨游览景区管理有限公司、顺平县白银坨景区接待中心、顺平县神南镇永兴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臧胜录、李彦京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利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臧胜录、李彦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臧胜录、李彦京负担。审判员 贾国庆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葛孟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