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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8刑初24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张×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8刑初247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男,1981年10月20日出生,务农。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1月9日被羁押,同年12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公诉刑诉(2016)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景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9日,买毒��在本市海淀区向被告人张×约购毒品并筹集毒资。当日18时许,被告人张×在本市大兴区亦庄地铁站肯德基门前停车场内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将4包可疑晶体物贩卖给买毒人后,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买毒人身上起获已交易完成的4包可疑晶体物。经鉴定,4包可疑晶体物系甲基苯丙胺,重3.10克。被告人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张×供述,证人刘×、李×、杨×的证言,起获的毒品、毒资照片,毒品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破案报告,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收缴毒品清单,通话及聊天记录,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非法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本案系公安机关以特情引诱方式侦破,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9日起至2017年1月8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晓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   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