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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三终字第0145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高志伟与吕贵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贵松,高志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三终字第014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吕贵松,住卧龙区石桥镇大龙窝*组*号。委托代理人:吕小良。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志伟。委托代理人:马建基,卧龙区宛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吕贵松与被上诉人高志伟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高志伟于2015年7月27日向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高志伟赔偿各项损失费用25000元。原审法院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2015)宛龙民一初字第343号民事判决。吕贵松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吕贵松及其委托代理人吕小良,高志伟的委托代理人马建基到庭参��了诉讼。二审审理过程中,吕贵松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吕贵松撤回上诉。吕贵松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晓峰审判员  陈德林审判员  孙小刚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钱薪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