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2执4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徐成凤申请执行刘爱芹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成凤,刘爱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2执45号申请执行人:徐成凤,男,1968年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爱芹,女,1973年出生,汉族。上列当事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02月18日作出的(2014)单民初字第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徐成凤于2016年0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01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爱芹于2016年02月01日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其应尽的全部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的(2014)单民初字第5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剑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贾泽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