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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402刑初7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阿欧里布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欧里布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402刑初79号公诉机关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阿欧里布。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以眉东检公诉刑诉[2016]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阿欧里布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张晓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阿欧里布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称,2015年7月21日凌晨,被告人阿欧里布翻越眉山市东坡区东方丽都小区护栏进入小区,又翻窗进入5栋2单元2号被害人张某某家中,盗窃张某某现金300元,阿玛尼手表1只、玉扳指一枚、蒂芙尼戒指一对。经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送检在现场阳台窗户内侧提取的手印痕迹与送检的阿欧里布的左手食指捺印样本是同一人所留。阿欧里布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另查明,本案被盗手表、戒指等财物,因被害人无法提供票据、型号而无法进行价格鉴定。还查明,被告人阿欧里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月16日被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7月30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5年3月8日止。上述事实,被告人阿欧里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照片,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2012)双流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书,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物证鉴定室眉东公(刑)鉴(痕)字[2015]008号手印鉴定书,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被告人阿欧里布的常住人口登记信息及其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欧里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阿欧里布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后被假释,其在被假释期满之日起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阿欧里布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阿欧里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10月10日起至2016年6月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阿欧里布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退赔被害人张某某的经济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小芹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 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