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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602执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李世梅申请执行与赵庆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世梅,赵庆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602执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李世梅,女,汉族,1989年7月28日生,(身份证号:532101198907281626),昭阳区人,居民,住通市昭阳区北闸镇北闸村民委员会二组28号。被执行人:赵庆彪,男,汉族,1992年12月3日生,(身份证号532101199212031414),昭通市昭阳区人,初中文化,居民,住昭通市昭阳区旧圃镇三善堂村民委员会端公寨村94号。本院在执行李世梅申请执行与赵庆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2015)昭阳民初字第114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执行员 : 许 立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撒晓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