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093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吴继明与韩作证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继明,韩作证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0937号原告吴继明,无职业。委托代理人朱颖,天津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作证。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继明与被告韩作证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继明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继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担负。审判员 李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董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