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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1093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吴继明与韩作证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继明,韩作证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0937号原告吴继明,无职业。委托代理人朱颖,天津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作证。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继明与被告韩作证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继明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继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担负。审判员  李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董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