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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4民初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贾某与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签发:××××年××月××日核稿人:印份数拟稿人:年月日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4民初185号原告贾某。被告付某。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贾某诉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贾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贾某承担。审判员高素兰二O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王雪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