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4民初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贾某与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签发:××××年××月××日核稿人:印份数拟稿人:年月日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4民初185号原告贾某。被告付某。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贾某诉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贾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贾某承担。审判员高素兰二O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王雪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