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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02民初250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山东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赵瑾追偿权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瑾

案由

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2503号原告山东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安居街67号公交公司大院内。法定代表人刘大伟,经理。被告赵瑾。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瑾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3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赵瑾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水岸华庭小区的房产;二、查封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 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