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执字第79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音亮与被执行人邵增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音亮,邵增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796号申请执行人音亮,男,1976年11月2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邵增和,男,1976年3月18日生,汉族。音亮与邵增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5日作出的(2014)浦桥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邵增和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音亮借款本金100000元,并自2014年1月7日起以本金100000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付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900元,由被告邵增和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邵增和名下无房产、无大额银行存款,有车牌号为苏A×××××的跃进牌货车已被注销。目前,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目前,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也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尚有102900元及相应利息未执行到位。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2015)浦执字第796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法定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并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浦桥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 煜审 判 员 戴大贵代理审判员 马 丽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黎庆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