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刑初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马群岭诈骗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群岭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新刑初字第578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群岭,男,1987年9月24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8月18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由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辩护人马英伟,新郑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郑检刑诉(2015)5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群岭犯诈骗罪,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金荣、代理检察员钱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群岭及其辩护人马英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群岭于2014年8月初利用QQ聊天软件搜索附近人交友手段与被害人樊某某取得联系。两人当天见面后,马群岭利用自己在郑州市天达汽车租赁公司租赁的宝马轿车提升自己身份,捏造自己经营多家公司以及厂矿、汽车租赁公司,现在还处于单身的事实,骗樊某某和其谈恋爱。马群岭在骗取樊某某及樊某某家人信任后,陆续以自己生意需要周转资金、借钱还房贷、吃高利息为由先后三次骗取樊某某约246371元人民币。2014年12月份,马群岭以自己汽车租赁公司高息吸收资金为由,从被害人连某某(系樊某某母亲)处骗取现金10万元人民币。2015年1月初,马群岭以自己公司出高息吸收存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樊某甲(系樊某某姐姐)19.46万元人民币。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马群岭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樊某某、樊某甲、连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某、程某某、张某某、左某某、吴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书证等证据。认为马群岭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认为马群岭系初犯、坦白,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七年,并处罚金。被告人马群岭对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提出异议,辩解于2014年7月底与樊某某认识后,带樊某某到他家里看了看并让樊某某看了身份证、驾驶证;钱都是借樊某某的还有借条,按三分支付的利息,替樊某某还了6个月的房贷;2015年,他借樊某某5万元,以7万元首付给张某某买了一辆豫AB62**丰田轿车;2015年初,樊某甲借给他9万多元,他支付13万元首付,给樊某甲购买一辆豫AC06**奥迪Q3轿车;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马群岭与樊某某交往中经济往来频繁并有借款手续,公诉机关指控诈骗246371元事实不清,马群岭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马群岭于2014年8月初利用QQ聊天软件搜索附近人交友手段与被害人樊某某取得联系,两人当天见面后,马群岭利用自己在郑州市天达汽车租赁公司租赁的宝马轿车提升自己身份,捏造自己经营图书公司及机械厂、汽车租赁公司,现在还处于单身的事实,骗樊某某和其谈恋爱。马群岭在骗取樊某某及樊某某家人信任后,于2014年10月份马群岭在郑州古荥29中学校图书馆,以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骗取樊某某3万元人民币。2014年12月18日,马群岭以自己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图书馆、机械厂生意不好,急需资金周转,骗取樊某某在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贷款5万元,后将钱取走挥霍。2014年12月,马群岭以自己汽车租赁公司高息吸收资金为由,从被害人连某某(系樊某某母亲)处骗取现金10万元人民币。2015年1月初,马群岭以自己公司出高息吸收存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樊某甲(系樊某某姐姐)19.46万元人民币。另查,1、2014年12月18日,樊某某在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贷款68775.79元(费用18775.79元),于2015年9月9日樊某某连本带息全部结清(74171.84元)。2、2014年12月28日,马群岭为樊某甲购买奥迪轿车交首付购车款111304元、购买交强险985元、商业险9044.34元,合计121333.34元。3、马群岭与张某某于2015年8月4日在新郑市民政局协议离婚。4、2016年1月19日,樊某某收到张某某退款2万元。以上事实,由法庭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明:1、被告人马群岭供述,2014年7月30日13时许,他在新郑市一洗车店给租用的轿车洗车,便拿出手机玩QQ聊天附近人,后搜寻到一个叫樊某某的393424018号码就聊了起来,接着约樊某某到金帝商贸城对面一金店门前见面,后俩人就在他租赁的宝马轿车上谈了起来,他说自己在郑州开了一个图书公司生意很好,可以帮助樊某某,宝马轿车是新买的,还在郑州开了一个汽车租赁公司,并告诉樊某某自己是八千的,家里拆迁补偿了一百多万元,对樊某某说自己尚未结婚,当晚俩人在一起吃了饭,饭后在酒店开了房。接触一段时间后,樊某某离了婚。一天,他在郑州又租了一辆本田黑色越野车拉着樊某某去汽车租赁公司,在租赁公司他对程某某说不要当着那女孩说他已经结婚,俩人在租赁公司转了转就走了。之后他经常到汽车租赁公司租车,三天两头换好车租用。当年9月,他租了一辆黑色本田CRV轿车给樊某某上下班使用,并说车是新买的,慢慢就取得了樊某某的信任。2014年10月的一天晚上,他打电话对樊某某说图书资金周转不开,急需3万元周转,第二天的晚上樊某某开着车把3万元送到了古荥29中给了他,后他拿1万元支付租车费,还给左某某8000元利息,余下的钱消费了。一次在与樊某某聊天中,他说租赁公司生意不好,机械厂赔钱,需30万元周转,使用樊某某的信誉贷款,樊某某同意后,在郑州市宜信普惠信贷部以樊某某的名义贷了5万元,他取走该款项后支付了3万多元的租车费,其余的消费了。2015年元月,他得知樊某某的10万元到期,就对樊某某说左某某急用钱并出5分的息,借11万用两个月还12万元,之后他俩找到左某某,在一旁他对左某某说骗樊某某11万元还账,不要说透,樊某某到跟前后他又说樊某某的11万,用两个月还12万元,左某某说中,后通过刷卡给了左某某11万元。一天听樊某某说母亲连某某转让餐具店转了10万元,他说将这10万元放到汽车租赁公司可以拿3分的利息,后他得到这10万元后也没有出具任何手续,樊某某说到5月将钱还了,利息别给了就买一台空调、一个微波炉、一台洗衣机,一个冰箱,后来他拿这10万元买了一些家电,其它的钱支付了租车费,消费了一部分。一次,得知樊某某的姐姐樊某甲要买车子,他对樊某甲说自己有熟人还便宜,按分期付款购买车辆,将剩余的钱放在汽车租赁公司吃高息,接着就与樊某甲的丈夫吴某某去郑州按分期付款的方式提了一辆奥迪Q3小越野车,并将剩余的约20万元转了给他(19.46万元)。买车前他借了樊某甲9.5万元,买车付的12.8万元是他的钱。2015年3月的一天晚上,他和樊某某开着车在轩辕湖游玩,他的妻子张某某打电话被樊某某发现,樊某某又将电话打给了张某某,他无奈地将已婚的事实告诉了樊某某。几天后的一个晚上,在西亚斯附近一个宾馆里樊某某说张某某要车怎么办,他说办个抵押合同就行了,次日一早他到打印店里打印了一份抵押合同,签上名字连同身份证复印件给了樊某某。2015年5月,他骗樊某某说用樊某甲的20万元买的杰德轿车,该车已经抵押出去,实际上该车被他卖掉,价值2000元的化妆品也被他扔掉。一天,樊某某怀疑被骗了,让他出具了一份20万元的借款协议书,一份樊某甲的20万元借款协议书,还多出具一份10万元借款协议书。2、被害人樊某某陈述的内容与被告人马群岭供述的内容基本一致,并能相互印证。樊某某还陈述了2014年9月,马群岭说给她定作了一条彩金带钻项链,她随即也给马群岭买了一部价值4650元的白色苹果5S手机,还买了一块价值3650元的天梭手表。2015年1月16日,她的12.4万元存款到期,马群岭对她说左某某急用钱并出利息,借11万元使用两月,还12万元,她和马群岭将多余的14000多元取出后,她将银行卡(11万元)给了左某某,并将密码告诉左某某。2015年8月20日,左某某已将11万元退还给她。2015年元月份,马群岭给她买了一辆白色本田杰德轿车,车主马群岭。同年3月31日晚7时许,她和马群岭在轩辕湖游玩,马群岭接到一个女的电话便挂了,并说是三姐的电话,她又将电话拨打回去问是谁,那个女的说让马群岭赶紧回家,在她的逼问下,马群岭才说那女的是自己老婆张某某,已有两个孩子,她生气地回了家。几天后的一个晚上1时许,她和马群岭开车在新建南路被一名妇女拦住,后得知是张某某,张某某说车是自己的,马群岭下车与张某某撕扯在一起,她趁机开车走了。第二天晚上,她让马群岭把车子过户,马群岭说办个抵押合同就没事了,后来马群岭办了一个行驶证,车牌是豫AE39**。5月6日晚下了冰雹,她给马群岭打电话说车被砸坏了需要维修,当日马群岭将车开走维修,此后就不见面了。后来马群岭打电话说业务需要用车,表嫂程勤开着。5月20日,马群岭发信息说表哥尹新江酒驾撞死人,让马群岭去顶罪并将她的车抵押出去,她说车上还有半箱神皂50盒(每盒进价50元)、10盒面膜(每盒进价100元)、8盒减肥瘦身果(每盒进价120元)、2盒VTV化妆品套盒(每盒进价150元)、一瓶洗面奶(进价98元),急着卖得要回来,马群岭答应了,但一直未结果,后听说马群岭将车卖了,她就报警了。2015年2月的一天,马群岭说朋友侯某某租的车出了车祸,急着用钱,马群岭让她两次拿了7000元,一直未还。2015年5月的一天,马群岭说在平顶山干图书生意急用钱,马群岭要走她的建设银行卡,取了2000元一直未还。3、被害人樊某甲陈述,2014年9月的一天,她的妹妹樊某某说通过QQ聊天认识了八千东王马的马群岭,马群岭在郑州开一家天达汽车租凭公司,一个机械厂,还有图书生意,年龄相差一岁,人很好,她说人好就行。一段时间后马群岭和樊某某一起到她家,马群岭说自己还没结婚,会对樊某某好的。此后马群岭与樊某某就开始谈恋爱,期间,马群岭对她说自己是老板,有汽车租赁公司、机械厂。2014年10月的一天,在她的家里马群岭说有钱放到租赁公司可以吃高息,几天后她让马群岭把银行卡号给她,去银行转账,马群岭说了卡号并说按四分扣除利息,后她转给马群岭39200元。七八天后,马群岭对她说朋友买车钱不够,想借55000元出利息,她扣利息后通过银行转账给了马群岭52500元。2014年12月24日,她的母亲连某某转让餐具店得到12万元,马群岭知道后对她说将这钱放在租赁公司里吃高息,2014年12月28日晚,她将其中的10万元给了马群岭。2014年12月底,因买车她向马群岭追要两次借款9.5万元(实际上39200元+52500元),马群岭说按揭买车将多余钱放在租赁公司可以拿3分利息,并说原借款9.5万元首付时抵账,接着马群岭定了一辆奥迪Q3小越野车,定金10100元,他给了马群岭1万元(车行退5000元),当时没货未提车。2015年1月3日14时许,她通过银行转给马群岭194600元(扣除一个月的利息),同年1月5日,她丈夫吴某某与马群岭到郑州提了一辆豫AC06**奥迪Q3越野车,几天后马群岭写了一个买车账目,首付为127933.34元,扣除借款95000元、定金10100元,算账后仍欠马群岭18500元,马群岭说还欠樊某某钱,让她把钱给樊某某,次日她向樊某某的卡上转了18500元。4月的一天,她向马群岭要母亲的10万元,马群岭说10万元投到硕果宾馆了,之后就联系不上了。7月底的一天,樊某某说马群岭是个骗子,家里有老婆孩子,她生气地说让人骗了也没有证据,并给樊某某说让马群岭出些借据,之后马群岭给樊某某出了三张借款协议书,分别为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紧接着就报案了。4、被害人连某某陈述,2014年9月的一天,她的女儿樊某某乘车回来,她问谁的车,樊某某说是东乡八千马群岭的,一段时间后,樊某某说马群岭和她谈对象,家里很有钱,在郑州开有图书馆,一个汽车租赁公司。一天她问马群岭结婚没有,马群岭说没有,还说在郑州市有图书生意等等。2014年12月24日,她将瓷器店转让得到12万元,当晚,马群岭说这12万元不如存到汽车租赁公司,按3分付息,3个月就是9000元。一天晚上,她拿着12万元到樊某甲家,问把钱放到马群岭的汽车租赁公司中不中,樊某甲说应该没事,三天后,樊某甲直接把10万元给了马群岭。几天后,马群岭到她家说9000元利息不给了,买个大空调算了,后来马群岭买了一个大柜机(8400元)。后来樊某甲说被马群岭骗了。5、证人左某某证实,他于2013年在新郑市新烟办愚公三街开了一家硕果宾馆。2015年3月16日以32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张某某。2015年元月的一天傍晚,他给马群岭打电话说借点钱付利息,几天后,马群岭和樊某某来到硕果宾馆,马群岭说樊某某的卡上有11万元,使用两个月,利息一万元,说着就把银行卡给了他。案发后,他把11万元还给了樊某某。6、证人李某证实,自郑州市天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设立,他一直担任该公司负责人。公司的股东及员工均无叫马群岭的人。7、证人程某某证实,他在郑州市天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工作。2014年下半年、2015年上半年,新郑市八千乡的一个叫马群岭的在公司多次租赁轿车,现在还欠租车费、修车费等6万余元。2015年1月2日,由马群岭担保租给侯某某一辆本田CRV越野轿车,月租金7000元,租车约10天时侯某某打电话说出了事故,车子在4S店维修,之后就与马群岭、侯某某联系不上了,他无奈到4S店支付35000元费用将车开回公司。8、证人张某某证实,她和马群岭于2008年12月结婚,2015年8月4日在新郑市民政局协议离婚。2014年6月,马群岭接了郑大体育学院的图书加工,开工不久她考驾证离开了工地,当年11月图书加工结束,马群岭以分期付款方式给她买了一辆紫色丰田威驰轿车,牌号为豫AB62**。马群岭经常换着开本田、宝马轿车,她曾问马群岭是谁的车子,马群岭总是说是尹新江的车。2015年3月的一天,她与马群岭以36万元接了左某某经营的硕果宾馆,她与左某某签了协议,家里的拆迁款已经花完,土地补偿款给了42万元,她先在银行取了7万元给了左某某,几天后,在硕果宾馆又给左某某7万元,五六月份在硕果宾馆又给左某某10万元,转让费已经付齐了。9、证人吴某某证实,购买豫AC06**奥迪Q3越野车后,算账时马群岭说首付款是127933.34元,扣除樊某甲投入租赁公司的9.5万元,马群岭垫付32933.34元,他说3600元是自己招商银行卡上的钱应当扣减,还交有10100元的定金也应当扣减,下欠马群岭19233.34元,樊某甲与马群岭又算了其他账目,共欠马群岭18500元,此后樊某甲将18500元打入马群岭持有的樊某某的银行卡上。后他到卖车行得知该款裸车价28.6万元,首付购车款111304元,交强险985元,商业险9044.34元,合计121333.34元,抵算后马群岭垫付首付款为2733.34元。10、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贷款凭证、还款事项提醒函、信用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贷款合同、银行卡交易查询、结清证明,显示2014年12月18日,樊某某以贷款用于图书经营、资金周转,贷款金额为68775.79元(含费用18775.79元),期限为自2015年1月15日至2016年12月15日,樊某某已全部偿还。11、新郑市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显示侦查机关在马群岭处扣押中国建设银行卡(客户名称为樊某某并已退还樊某某)一张并扣押张某某的豫AB62**紫色丰田轿车一辆(已发还张某某)。12、离婚证,显示马群岭与张某某于2015年8月4日在新郑市民政局协议离婚。13、中国工商银行转账单,显示樊某甲于2015年1月3日通过银行转账给马群岭19.46万元。14、机动车保险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照片9张,显示马群岭为吴某某购买的豫AC06**奥迪Q3越野车首付款情况。15、房屋租赁协议,显示左某某与张某某于2015年3月16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及约定的内容。16、收到条两份,分别显示樊某某于2015年8月20日收到左某某退还的11万元,2016年1月19日收到张某某2万元。17、侦破报告、到案经过,显示案件侦破情况及被告人马群岭的到案经过。18、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显示被告人马群岭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19、前科证明,显示被告人马群岭无违法犯罪记录。本院认为,被告人马群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群岭的供述,被害人樊某某、樊某甲、连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某、程某某、吴某某的证言以及贷款合同、离婚证等相关证据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庭审查明的事实。马群岭关于钱都是借樊某某的并按三分支付利息的辩解及其辩护人关于马群岭与樊某某交往中经济往来频繁有借款手续,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的抗辩意见,与本院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被害人樊某某经被告人马群岭给付证人左某某的11万元,根据被害人樊某某的陈述和证人左某某的证言均显示为“借款11万元,使用两个月,利息一万元”,双方自愿,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樊某某分别以4650元、3650元给马群岭购买的手机和手表等均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故对公诉机关指控马群岭以自己生意需要周转资金、借钱还房贷、吃高利息为由先后三次骗取樊某某约246371元人民币应予纠正。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马群岭应在上述法定刑幅度以内判处刑罚。本院在对被告人马群岭的量刑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1、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2、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马群岭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群岭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8月18日起至2022年5月1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马群岭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退赔被害人樊某某损失6万元、被害人连某某损失10万元、被害人樊某甲损失169966.6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李国喜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人民陪审员 李 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蔡钰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