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龙民初字第105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曹建运诉李国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建运,李国辉,洛阳市振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龙民初字第1056号原告曹建运,男,汉族,1975年12月10日出生。被告李国辉,男,汉族,1978年3月10日出生。被告洛阳市振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法定代表人代朝旺。原告曹建运诉李国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曹建运申请追加洛阳市振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在审理中,原告曹建运于二0一六年二月一日以被告洛阳市振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同意撤诉后支付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建运撤回对被告李国辉、洛阳市振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诉讼费减半征收379元由原告曹建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尤双喜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鹏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