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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1民督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许运四与毛健飞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运四,毛健飞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湘0621民督1号申请人许运四。被申请人毛健飞。申请人许运四、毛健飞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合作工程期间,因被申请人透支款项,在工程完结结账时,被申请人需付87790元给申请人,因被申请人经济紧张,无法立即支付,在有见证人的情形下给申请人立具了一张限期归还的欠条。申请人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予以佐证。要求被申请人给付拖欠申请人的8779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毛健飞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许运四87790元。被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熊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