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02民初0019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陈汝华与徐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汝华,徐丽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02民初00193号原告陈汝华。被告徐丽娟。原告陈汝华与被告徐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归还借款本金4000元,并支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诉讼费。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判。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10月20日,被告以急用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4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向陈汝华借人民币肆仟元整,归还期2015年11月28日。”借款到期后,被告至今分文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丽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汝华借款本金4000元,并支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从2016年1月7日起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徐丽娟负担(于履行时支付此款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莺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洪明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