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03执1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南谯区乌衣镇新华村村民委员会与袁明卫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谯区乌衣镇新华村村民委员会,袁明卫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03执120-1号申请执行人:南谯区乌衣镇新华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谢安贵,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袁明卫,男,1974年3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本院于2016年1月1日作出(2016)皖1103执12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袁明卫银行存款¥17000元。现因被执行人袁明卫已经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袁明卫银行存款¥17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荣俊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周媛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