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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3执1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南谯区乌衣镇新华村村民委员会与袁明卫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谯区乌衣镇新华村村民委员会,袁明卫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03执120-1号申请执行人:南谯区乌衣镇新华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谢安贵,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袁明卫,男,1974年3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本院于2016年1月1日作出(2016)皖1103执12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袁明卫银行存款¥17000元。现因被执行人袁明卫已经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袁明卫银行存款¥17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荣俊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周媛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