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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3民初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孙琰与王名山、潍坊名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琰,王名山,潍坊名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潍坊市名山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3民初字第384号原告孙琰。被告王名山。被告潍坊名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经济技术开发区宋家五岭路。法定代表人王小川,总经理。被告潍坊市名山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经济技术开发区宋家五岭路。法定代表人马春荣,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琰与被告王名山、潍坊名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潍坊市名山铸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陈伟伟名下的位于潍坊高新技术开发区北宫东街3646号X号楼X-XXX室的房产【潍房权证高新自第00XXX**号】作为担保财产。本院认为,对原告提供的担保财产应当依法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陈伟伟名下位于潍坊高新技术开发区北宫东街3646号X号楼X-XXX室的房产【潍房权证高新自第00XXX**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士群审判员  高凤英审判员  苗 茜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静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