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刑更2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陈媛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刑更2117号罪犯陈媛,女,198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二○○八年五月九日作出(2008)官刑初字第3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一○年十月二十日、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二○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二○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经本院四次裁定共减刑四年零七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于二○一六年一月十一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陈媛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媛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三次,被评为二○一四年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履行财产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陈媛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媛减去剩余刑期。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代理审判员 张若楠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顾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