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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乔洪旺与薛兆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洪旺,薛兆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337号申请执行人乔洪旺,男,汉族,无职业,现住池北区。被执行人薛兆生,男,汉族,无职业,现住池北区。申请执行人乔洪旺与被执行人薛兆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安图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6日作出的(2015)安白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乔洪旺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1914.5元。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薛兆生自动履行10000元后,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安白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保留权利人对原判决恢复强制执行申请的权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元利执行员  李增明执行员  刘玉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黄美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