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乔洪旺与薛兆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洪旺,薛兆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337号申请执行人乔洪旺,男,汉族,无职业,现住池北区。被执行人薛兆生,男,汉族,无职业,现住池北区。申请执行人乔洪旺与被执行人薛兆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安图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6日作出的(2015)安白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乔洪旺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1914.5元。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薛兆生自动履行10000元后,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安白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保留权利人对原判决恢复强制执行申请的权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元利执行员 李增明执行员 刘玉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黄美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