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1民监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刘贤武与刘贤良不当得利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贤武,刘贤良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1民监2号原审原告刘贤武,男,汉族,1951年10月17日生,住泸县。原审被告刘贤良,男,汉族,1946年6月15日生,住泸县。原审原告刘贤武与原审被告刘贤良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5日作出的(2014)泸泸民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本案出现新证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予以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谢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黄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