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靖执字第263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刘贵南与靖江亿贸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贵南,靖江亿贸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靖执字第2639号申请执行人刘贵南。被执行人靖江亿贸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孙斌。刘贵南与靖江亿贸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为劳动人事争议纠纷一案,靖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靖劳人仲案字(2015)第534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决确定:靖江亿贸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刘贵南经济补偿金90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9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10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0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15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56元、医疗费8189.62元、鉴定费460元、护理费720元,合计223625.62元。届期,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约期还款。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执行人应当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达成执行和解,故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之权利并未丧失,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靖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靖劳人仲案字(2015)第534号仲裁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且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 瓒审 判 员 蔡明义审 判 员 沈华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见习书记员 陈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