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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3民初字第95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孙秀岭与黄骅市鑫拓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秀岭,黄骅市鑫拓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3民初字第957号原告:孙秀岭。被告:黄骅市鑫拓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旧城镇白庄村。法定代表人:白志良。原告孙秀岭与被告黄骅市鑫拓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孙秀岭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均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秀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孙秀岭承担。审判员  孙福祥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史瞳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