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254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朱慧倩与王晓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慧倩,王晓凡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2548号原告:朱慧倩,女,汉族,住址:广东省遂溪县,公民身份号码:×××2749。被告:王晓凡,女,汉族,住址:广东省珠海市,公民身份号码:×××0648。原告朱慧倩诉被告王晓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慧倩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慧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75元,由原告朱慧倩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周志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