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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刑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贺文义犯放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贺文义

案由

放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刑初字第68号公诉机关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女,汉族,居民。系本案被害人。被告人贺文义,男,汉族,农民。2015年1月3日因涉嫌犯放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清市看守所。辩护人赵子民,山东众星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温振国,山东众星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刑诉(2015)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文义犯放火罪,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审理期间,公诉机关申请延期审理一次,本院向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审限二个月。延期后,本院依法继续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武学达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被告人贺文义及辩护人赵子民、温振国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贺文义因家庭矛盾,于2015年1月2日20时许,驾驶摩托车至其岳母杨某家中,将摩托车骑至北屋内,将摩托车点燃,致四间北屋及屋内物品被烧毁,后经及时发现将火扑灭。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贺文义故意放火焚烧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诉称,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贺文义的刑事责任;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原告人经济损失80000元,应予赔偿。被告人贺文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不作辩解。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予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贺文义系临清市大辛庄街道办事处黄官屯居委会居民杨某的女婿,因被告人夫妻之间闹矛盾,2015年1月2日20时许,被告人酒后驾驶红色“雅马哈”牌125型摩托车来到杨某家中,将摩托车骑至北屋内,拔下该车的油管,持随身携带的火机将其点燃,后经本市公安消防大队消防车将火扑灭。火灾致四间北房及屋内冰箱、彩电、洗衣机、豆浆机、电动车、小麦、13000元人民币被烧毁,经鉴定,以上被烧毁款物共计价值42277元。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将被告人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5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证人张某甲、高某丙、高某丁、王某乙、高某甲、张某乙、宋某、贺某、王某丙、董某、王某丁、高某乙、王某戊、王某己、黄某、王某庚、李某、赵某、王某辛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购物单据,存、取款单据,往来账目登记,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办案说明,收到条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文义为泄私愤,故意纵火焚烧他人财物,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归案后,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你,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予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信。被告人贺文义因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依法赔偿;原告人要求被告人赔偿过高部分,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据此,视本案事实和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贺文义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日起至2020年1月1日止。)二、被告人贺文义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37277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过付。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秋霞审 判 员  吴 锐人民陪审员  张明海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孙 凡宋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