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魏民一园初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马卫东与亿合金源实业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时顺利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卫东,亿合金源实业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时顺利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魏民一园初字第321号原告:马卫东,男,汉族,1972年10月28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被告:亿合金源实业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八一路金色家园13幢3楼。法定代表人:时顺利,任董事长。被告:时顺利,男,汉族,1979年2月12日生,住河南省禹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卫东诉被告亿合金源实业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时顺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卫东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卫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卫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24元,减半收取2262元,由原告马卫东负担。审 判 长 姚伟华人民陪审员 张建中人民陪审员 贠会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耿鹏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