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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民二初字第0136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9-11-19

案件名称

霍邱县正浩商砼有限公司与安徽华睿水利建设有限公司、田德怀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霍邱县正浩商砼有限公司;安徽华睿水利建设有限公司;田德怀

案由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霍民二初字第01363号 原告:霍邱县正浩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霍邱县马店镇安东村,组织机构代码55630339-X。 法定代表人:张家涛,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安徽华睿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路**,组织机构代码59018717—7。 法定代表人:王洪兵,该公司经理。 被告:田德怀,男,196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霍邱县正浩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华睿水利建设有限公司、田德怀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霍邱县正浩商砼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田德怀坐落于安徽省六安市云路街丽景苑5号楼2-501室(房产证号36××95)房产一套,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霍邱县正浩商砼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田德怀坐落于安徽省六安市云路街丽景苑5号楼2-501室(房产证号36××95)房产一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潘贤俊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代)  潘纪红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做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