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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85刑初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农正德、文青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农正德,文青,梁善海,孙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785刑初2号公诉机关恩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农正德,男,1980年3月2日出生,壮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2015年6月12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恩平市看守所。辩护人胡永伦,广东凡立(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文青,男,198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工人,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信宜市。2015年6月12��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恩平市看守所。辩护人冯登华,广东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梁善海,男,1972年6月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工人,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化州市。曾因犯盗窃罪、诈骗罪被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014年10月刑满释放。2015年9月7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同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恩平市看守所。辩护人梁思潮,广东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孙某,男,198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四川省甘洛县。2015年9月30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恩平市看守所。恩平市人民检察院以恩检诉刑诉字(2015)2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农正��、文青、梁善海、孙某犯抢劫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恩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军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农正德及其辩护人胡永伦、被告人文青及其辩护人冯登华、被告人梁善海及其辩护人梁思潮、被告人孙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恩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农正德、文青、梁善海于2015年4月初,在深圳密谋采用驾车故意碰撞他人车辆造成事故的手段,从中向对方索赔以牟取非法所得,并商定使用农正德的白色马自达轿车为作案车辆,还购买了手套以及伪造的号牌供作案时使用。之后,梁善海又纠集了被告人孙某及熊某(另案处理)一同参与。2015年4月16日中午,农正德驾驶马自达轿车在深圳先后载上梁善海、孙某、熊某、文青出发来到恩平,途中将车辆套挂号��粤L×××××行驶。当晚五人驾乘车辆在恩平市325国道圣堂镇路段来回伺机寻找作案目标未果。次日晚上,五人再次驾乘车辆来到325国道圣堂至沙湖路段来回寻找目标伺机作案,期间曾寻找到目标车辆但因尾随不上而放弃。随后上述人员在325国道圣堂镇红绿灯路段停下寻找目标,至23时许发现被害人陈某驾驶一辆白色雪佛兰轿车(号牌粤B×××××)途经此地往恩平方向行驶,便由农正德驾车搭载其他四人尾随被害人车辆至圣堂镇中星工业区路段,趁被害人变道之机故意碰撞了被害人车辆右后角,接着被告人农正德下车以理赔为藉口和被害人陈某交谈,过程中因被害人拨打电话,农正德害怕被害人通知他人前来,便从背后用手勒住被害人颈部,其他四人随即一起强行将被害人推上马自达轿车二排座位,然后由农正德独自驾驶被害人的雪佛兰轿车,梁善海驾驶马自达轿车搭载其他三人及被害人一起掉头往良西方向行驶。途中,被告人文青、孙某及熊某对被害人采用言语威胁、胶带绑手、布某,搜去被害人身上的现金人民币2400元、一台手机及一块手表。得手后,熊某将被害人的手机丢弃,五人在恩平市良西镇龙山村委会孔村村路段,将被害人释放并归还雪佛兰轿车后逃回深圳。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出示了抓获四被告人的经过;四被告人的供述、辩解及辨认笔录;被害人陈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冯某、何某、梁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农正德、文青、梁善海、孙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提请以抢劫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梁善海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不满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文青能如实供罪自已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农正德、文青、孙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五年以下,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梁善海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以上六年以下,并处罚金。被告人农正德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农正德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但辩称被告人农正德在本案中处于从属地位,是从犯,且被告人农正德没有犯罪前科,本次犯罪没有造成人员伤亡,抢得财物数额较少,被告人农正德亦愿意退赔被害人的损失,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农正德从轻处罚。被告人文青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文青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但辩称被告人文青是初犯,又是从犯,且能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在作案过程中抢得的财物较小,犯罪情节较轻,请求法庭对被告人文青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梁善海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梁善海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但辩称被告人梁善海是本案从犯,且参与抢劫的财产较少,没有造成被害人人身伤害,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请求法庭对被告人梁善海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孙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初,被告人农正德、文青、梁善海在深圳松岗密谋采用驾车故意碰撞他人车辆造成事故的手段,从中向对方索赔以牟取非法所得,并商定使用农正德的白色马自达轿车为作案车辆,还购买了手套以及伪造的号牌供作案时使用。之后,梁善海又纠集了被告人孙某及熊某(另案处理)一同参与。2015年4月16日中午,农正德驾驶马自达轿车在深圳先后载上梁善海、孙某、熊某、文青出发来到恩平,途中将车辆套挂号牌粤L×××××行驶。当晚五人驾乘车辆在恩平市325国道圣堂镇路段来回伺机寻找作案目标未果。次日晚上,五人再次驾乘车辆来到325国道圣堂至沙湖路段来回寻找目标伺机作案,期间曾寻找到目标车辆但因尾随不上而放弃。随后上述人员在325国道圣堂镇红绿灯路段停下寻找目标,至23时许发现被害人陈某独自驾驶一辆白色雪佛兰轿车(号牌粤B×××××)途经此地往恩平方向行驶,便由农正德驾车搭载其他四人尾随被害人车辆至圣堂镇中星工业区路段,趁被害人变道之机故意碰撞了被害人车辆右后角,接着被告人农正德下车以理赔为藉口和被害人陈某交谈,过程中因被害人拨打电话,农正德害怕被害人通知他人前来,便从背后用手勒住被害人颈部,其他四人随即一起强行将被害人推上马自达轿车二排座位,然后由农正德独自驾驶被害人的雪佛兰轿车,梁善海驾驶马自达轿车搭载其他三人及被害人一起掉头往良西方向行驶。途中,被告人文青、孙某及熊某对被害人采用言语威胁、胶带绑手、布某,搜去被害人身上的现金人民币2400元、一台手机及一块手表。得手后,熊某将被害人的手机丢弃,五人在恩平市良西镇龙山村委会孔村村路段,将被害人释放并归还雪佛兰轿车后逃回深圳。另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农正德、文青、梁善海的家属代被告人各退赔人民币1000元给被害人陈某。本院认为,被告人农正德、文青、梁善海、孙某无视国家法律,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己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农正德、文青、梁善海的辩护人均认为被告人是从犯,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农正德、文青、梁善海在作案过程中相互配合,所起的作用相当,故不宜分主从犯,辩护人的意见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被告人农正德、文青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是初犯,认罪态度较好,要求从轻处理的辩护意见,理由充分,可以采纳。被告人梁善海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不满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农正德、文青、梁善海能退赔损失给被害人,并主动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在共同犯罪所起作用较其他被告人轻,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善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已交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7日起至2019年9月6日止)二、被告人农正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已交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2日起至2018年8月11日止)三、被告人文青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已交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2日起至2018年8月11日止)四、被告人孙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30日起至2018年9月29日止,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定昂人民陪审员  李开志人民陪审员  周卫国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郑丽仙第7页共7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