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刑更28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郭乃军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刑更289号罪犯郭乃军,捕前农民,累犯。现在广西平南监狱服刑。广西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5日作出(2003)玉区法刑初字第3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乃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03年4月11日起至2018年4月10日止,于2003年10月24日送广西平南监狱服刑改造。罪犯郭乃军在服刑期间于2012年8月23日获减刑1次,共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5月10日止。平南监狱于2016年1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平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郭乃军在近期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2年5月起至2015年10月止,累计奖励分108.3分。建议本院对罪犯郭乃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经审理查明,平南监狱认定的上述事实,有平南监狱提供的生效判决书、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评审记录、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郭乃军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对于平南监狱提请对罪犯郭乃军减刑一年三个月的建议,根据该犯改造表现以及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情节、犯罪的性质、财产刑履行情况等综合考虑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乃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16年5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升审判员 陈香妙审判员 黄裕和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银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