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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执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湖南星汉资源投资有限公司与郑文生、王继忠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星汉资源投资有限公司,郑文生,王继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百二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执101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星汉资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新建西路139号中江国际花城4栋604房。法定代表人胡灵敏,经理。被执行人郑文生,男,196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县城关镇东北隅村府东路*号。被执行人王继忠,男,196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东土关街**号院*号楼*单元***号。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南星汉资源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文生、王继忠国内仲裁执行一案,长沙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8月25日作出了[2014]长仲裁字第701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人湖南星汉资源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5日在本院立案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郑文生的住所地在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辖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长沙仲裁委员会[2014]长仲裁字第701号裁决书执行一案指定由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景波审判员  马晓瀛审判员  石 刚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邢龙飞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来自: